核心提示:統(tǒng)一編號:GZ0320240087;文號:穗密規(guī)字〔2024〕1號;實施日期:2024-09-01;失效日期:2029-09-01;發(fā)布機關:廣州市國家保密局。
穗密規(guī)字〔2024〕1號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關于重新發(fā)布廣州市涉密領域失信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保密局,市直各單位,各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
根據(jù)《廣東省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現(xiàn)對《廣州市涉密領域失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穗密規(guī)字〔2021〕1號)作不涉及實體內(nèi)容的修改并重新發(fā)布,文件名稱更名為《廣州市涉密領域失信信息管理辦法》,有效期從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
2024年8月23日
廣州市涉密領域失信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廣州市涉密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涉密領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加快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加強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zhì)量發(fā)展促進形成新發(fā)展格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9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依據(jù)法定職責及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及其涉密人員失信信息歸集管理,按照相關單位及部門需求,提供查詢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服務,共同實施信用約束。
本辦法所稱涉密領域失信信息分為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失信信息和個人失信信息。
第三條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依法依規(guī)對本市涉密領域失信信息進行歸集,歸集的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或個人失信信息必須合法、真實、準確。
第四條 失信信息歸集應限于《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公布的項目,并及時根據(jù)上述目錄變化情況進行調(diào)整。
第五條 歸集失信信息的依據(jù)包括: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
(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guī)定可以作為失信信息歸集依據(jù)的其他文書。
第六條 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及其涉密人員因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歸集相關失信信息: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第七條 以下信息不作為失信信息歸集:
(一)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敏感信息;
(二)公開后無法實現(xiàn)歸集失信信息用途的;
(三)涉事單位或個人已經(jīng)受到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信息經(jīng)審核無必要歸集的。
第八條 歸集失信信息,應當依法履行審核審批程序,并做好書面記錄。
歸集失信信息,應當聽取涉事單位或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九條 歸集失信信息,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明確歸集的依據(jù)和相關主體享有的救濟途徑等事項。
被歸集失信信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向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說明材料。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應進行核查,并做出維持或刪除的決定。
第十條 失信信息歸集設置有效期,自失信信息歸集之日起3年。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及其涉密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失信信息歸集有效期延長1年,累計不得超過5年:
(一)已被歸集失信信息的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或個人,再次發(fā)生保密違法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保密違法行為過程中,存在隱瞞、銷毀隱匿證據(jù)等抗拒查處事實的。
第十二條 歸集失信信息內(nèi)容應包括:
(一)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等;
(二)歸集失信信息的事由;
(三)其他依法應當歸集的內(nèi)容。
第十三條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應及時向本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報送歸集失信信息,并提出下列一項或多項建議:
(一)依法在“信用廣州”網(wǎng)站及相關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關聯(lián)企業(yè)公共信用檔案;
(二)依法推送給相關單位開展涉密信用約束工作;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條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應在報送本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前對歸集的失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涉及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進行隱蔽處理后可以公開的,應當預先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涉密工程及涉密采購項目管理部門和實施單位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可依法向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提出申請,對與其工作相關的單位或人員的失信信息進行查詢。
第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在各類涉密資質(zhì)(格)審核時,可依法使用歸集的失信信息;實施單位進行涉密政府采購時,可使用歸集的失信信息遴選涉密資質(zhì)(格)單位。
第十七條 被歸集失信信息的單位或個人已經(jīng)完成整改,并通過信用承諾和參加信用培訓消除不良影響,自被歸集失信信息之日起屆滿3個月,可向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提出刪除失信信息申請。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應在接到刪除失信信息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核查,并決定是否準予刪除;情況復雜的,經(jīng)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查期限,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核查期限。
第十八條 被歸集失信信息的單位或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刪除失信信息:
(一)有效期屆滿的;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所針對的情形已整改完成的;
(三)所依據(jù)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歸集依據(jù)發(fā)生改變,不符合新歸集依據(jù)的。
第十九條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作出刪除失信信息的決定,應同時書面通知廣州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說明刪除方式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廣州市國家保密局工作人員在失信信息歸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件 失信信息歸集告知書.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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