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統(tǒng)一編號:GZ0320240097;文號:穗公規(guī)字〔2024〕2號;實施日期:2024-10-10;失效日期:2029-10-10;發(fā)布機關:廣州市公安局。
穗公規(guī)字〔2024〕2號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延長廣州市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依據(jù)《廣東省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有關要求,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廣州市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管理辦法》有效期延長5年,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廣州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9日
廣州市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便于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根據(jù)《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本市戶籍殘疾人,因就醫(yī)等原因確需駕駛其已在戶籍所在地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本市行政區(qū)域道路臨時通行,相應臨時通行標識的申領、核發(fā)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通行管理以及臨時通行標識的管理工作,廣州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協(xié)同實施,廣州市殘疾人康復中心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申領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外市戶籍人員;
(二)年滿十六周歲,未滿七十周歲;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駕駛條件的下肢殘疾人;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已經(jīng)駕駛人戶籍所在地依法登記正常行駛,且車輛登記所有人、車輛駕駛人、申請人為同一人;
(五)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為下肢殘疾人代步使用的車輛,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法規(guī)、規(guī)章。
第五條 申領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的,申請人應當?shù)綇V州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填寫申請表,提交以下證明、憑證,并對提交的證明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三)經(jīng)戶籍所在地依法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證明。
廣州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外市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
申請人對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申請臨時通行標識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有偽造、變造等嫌疑,或者車輛有被盜搶、使用其他車輛牌證等嫌疑的,啟動嫌疑車輛、材料調查程序。調查嫌疑車輛、材料的時間不計入登記時限。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外市籍殘疾人每次只能申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臨時通行標識。
臨時通行標識有效期每次最長不超過15天,同一駕駛人需要多次申領的,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年內核發(fā)臨時通行標識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領取臨時通行標識,或者變造、出租、出借和轉讓臨時通行標識的,取消其所取得的臨時通行標識,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臨時通行標識;偽造臨時通行標識的,3年內不得申請臨時通行標識。
第八條 駕駛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遵守《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guī)定》關于道路通行管理的規(guī)定,并攜帶有效期內的臨時通行標識。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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